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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7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蔡明宏賴邦元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7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見偵卷第147頁),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劉育琳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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