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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9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0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乙○○

          (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乙○○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乙○○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理由欄關於「檢察官洪三」之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洪三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乙○○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月」及理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洪三」之記載,均係「甲○○、乙○○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檢察官洪三峯」之誤寫,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