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0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乙○○
(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乙○○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乙○○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理由欄關於「檢察官洪三」之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洪三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乙○○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月」及理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洪三」之記載,均係「甲○○、乙○○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檢察官洪三峯」之誤寫,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