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5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原名簡志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理由欄「七、如附表三所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12號、第11824 號、95年度偵字第5725號、第11509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654 號、第18035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60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564 號、第18909 號、第23373 號、93年度偵字第6580號、94年度偵字第3370號併辦意旨略以」,應更正為「七、如附表三所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12號、第11824 號、95年度偵字第5725號、第11509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654 號、第18035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600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564 號、第18909 號、第23373 號、93年度偵字第6580號、94年度偵字第3770號併辦意旨略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