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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育仁孫曉青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涂惠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6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2 月7 日起執行羈押三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按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因已消滅,而由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4 日當庭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復自96年5 月7 日、96年7月7 日、96年9 月7 日、96年11月7 日、97年1 月7 日、97年3月7 日、97年5 月7 日及97年7 月7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 月7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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