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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俊雄汪梅芬許碧惠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王俊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碧惠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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