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4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