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6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26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0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判決當事人均不得上訴。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