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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51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29 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安非他命」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本件當事人均不得上訴。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 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1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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