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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字第76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65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422號、95年度毒偵字第392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5年4 月28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出所。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案執行觀察、勒戒釋放後五年內之97年6 月24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縣汐止市○道街9 巷7 弄4 號3 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意旨誤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15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臺北縣汐止市○○路18巷14號頂樓加蓋處查獲,並經其同意後採其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通緝到案後接受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 月9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0頁),末查,人體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其主要代謝物中,未改變型態之甲基安非他命占施用劑量達百分之43,安非他命則約為百分之5 ;人體若係施用安非他命後,主要代謝物中則有未改變型態之安非他命,但無甲基安非他命,此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5 月4 日調科壹字第09362413980 號函釋明在案,則人體若施用安非他命,其尿液代謝物不可能出現甲基安非他命,惟人體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其尿液代謝物除主要有甲基安非他命外,亦可能有少量之安非他命,此係本院審理同類型案件職權上所悉之事項。查被告之尿液檢體固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然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8250ng/ml)遠高於安非他命濃度(4590ng/ml) ,故依上開函示,被告自不可能施用安非他命,應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施用安非他命,尚有誤會,應予更正。綜上,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又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422號、95年度毒偵字第39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5年4 月28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參,是被告顯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杜絕毒品之誘惑,而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顯現其意志不堅,不能戒絕毒品,惟念其未曾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佐,且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維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6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