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6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 92年2月15日至92年2月28日 │ 92年2月15日至92年2月28日 │├───┬───┼─────────────┼─────────────┤│偵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2 │ 92 ││ 案├───┼─────────────┼─────────────┤│年 │ 字 │ 毒偵 │ 毒偵 ││ 號├───┼─────────────┼─────────────┤│度 │ 號 │ 613 │ 613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 92 │ 92 ││ │案├─┼─────────────┼─────────────┤│ 後 │ │字│ 訴 │ 訴 ││ │號├─┼─────────────┼─────────────┤│ 事 │ │號│ 482 │ 482 ││ ├─┼─┼─────────────┼─────────────┤│ 實 │判│年│ 92 │ 92 ││ │決├─┼─────────────┼─────────────┤│ 審 │日│月│ 9 │ 9 ││ │期├─┼─────────────┼─────────────┤│ │ │日│ 15 │ 15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年│ 92 │ 92 ││ 確 │案├─┼─────────────┼─────────────┤│ │ │字│ 訴 │ 訴 ││ 定 │號├─┼─────────────┼─────────────┤│ │ │號│ 482 │ 482 ││ 日 ├─┼─┼─────────────┼─────────────┤│ │確│年│ 92 │ 92 ││ 期 │定├─┼─────────────┼─────────────┤│ │日│月│ 12 │ 12 ││ │期├─┼─────────────┼─────────────┤│ │ │日│ 29 │ 29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5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3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370號 │士林地檢93年度執字第370號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改造手槍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7年6月 ││ │新臺幣5萬元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 │4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1年10月10日至92年2月28日 │ 91年9月8日 │├───┬───┼─────────────┼─────────────┤│偵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2 │ 91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4867 │ 9037、11547、2392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法 │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2 │ 93 ││ │案├─┼─────────────┼─────────────┤│ 後 │ │字│ 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503 │ 1422 ││ ├─┼─┼─────────────┼─────────────┤│ 實 │判│年│ 92 │ 94 ││ │決├─┼─────────────┼─────────────┤│ 審 │日│月│ 12 │ 1 ││ │期├─┼─────────────┼─────────────┤│ │ │日│ 4 │ 26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 │ │年│ 92 │ 94 ││ 確 │案├─┼─────────────┼─────────────┤│ │ │字│ 訴 │ 臺上 ││ 定 │號├─┼─────────────┼─────────────┤│ │ │號│ 503 │ 2065 ││ 日 ├─┼─┼─────────────┼─────────────┤│ │確│年│ 93 │ 94 ││ 期 │定├─┼─────────────┼─────────────┤│ │日│月│ 2 │ 4 ││ │期├─┼─────────────┼─────────────┤│ │ │日│ 24 │ 22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應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併科罰│ 不予減刑 ││權期間或罰金額│金新臺幣2萬5千元 │ │├───────┼─────────────┼─────────────┤│ 附 註│士林地檢93年度執字第860號 │士林地檢94年度執字第16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