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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汪梅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0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條、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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