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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5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江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例條第2 條第2 項第1款、第2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莊豊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依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期間達6 個月以上,並經臺灣新店戒治所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95年11月13日釋放出所,嗣於95年12月4 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鑑驗書及檢驗報告書(毒品之種類、數量、重量、查獲日期、鑑定書等如附表)在卷可考,屬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查經將本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76公克),及附表編號二所示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43公克),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確為海洛因成分一情,有該局94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040004064號及95年3 月2 日調科壹字第060011193號鑑定通知書各1 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均屬違禁物無訛。又將本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淨重0.2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2 公克,餘0.188公克),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公司95年1 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應認上開物品屬違禁物。據此,足認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是如附表編號三之物除甲基安非他命0.012 公克鑑定部分已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其餘驗餘淨重0.188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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