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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8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美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MOMA」商標之手鍊共計壹仟零捌拾捌條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400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之仿冒「MOMA」商標之手鍊共計1088條,經商標權人鑑定結果確屬仿品,有鑑識報告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3 月11日以96年度偵字第140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扣案刻有「MOMA」商標之手鍊1088條均係仿冒品,有商標權人派迪爾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識報告書1 份在卷可憑(偵查卷第52頁)。是扣案手鍊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麗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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