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6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7年4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被告父親鍾文治代為收受送達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300 巷4 號,並無在途期間扣除之適用,其上訴期間於97年5 月3 日屆滿,竟遲至97年5 月7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