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5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義務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關於被告甲○○之辯護人鄭成東律師部分所載之「選任辯護人」,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辯護人鄭成東律師部分所載之「選任辯護人」,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