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585號),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述部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證據補充如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97年10月16日審判筆錄第1 至2 頁參照)。
三、審酌被告曾經觀察、勒戒,仍無法戒除毒癮,復又觸犯本件犯行,惟其本次施用毒品僅1 次,犯罪後於本院審判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目前覓得穩定工作、有家人同住相互扶持、生活趨於正常等一切情狀,且被告自97年7 月23日起均按時接受替代療法,顯示其戒除毒癮之決心,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