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 代表人
- 丁○○
- 被告
- 甲○○
(現因案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執行中)
乙○○
(現因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中)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52號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現因案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執行中)
乙○○
(現因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中)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52號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