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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洪英花雷雯華王沛雷

原告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代表人
丁○○
被告
甲○○

          (現因案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執行中)

      乙○○

          (現因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中)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52號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5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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