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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8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8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1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士簡字第539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略稱:被告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6年12月27日起至97年1 月26日止,提供其位於臺北市○○區○○街436 號1 樓公眾得出入之租屋處,接續聚眾以現場簽賭「六合彩」,由賭客自行圈選號碼,再以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作為依據,賭博方式分為賭客簽注「二星」(即所簽注者為2 個號碼)每注新臺幣(下同)75元、簽注「三星」(即所簽注者為3 個號碼)及「四星」(即所簽注者為4 個號碼)每注均為65元,甲○○每注從中獲利3 元,如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相同者,簽注「二星」、「三星」、「四星」者,可分別獲得彩金5,600 元、5 萬6,000 元、65萬元,未簽中者,則所下注之賭金悉歸甲○○所有。嗣於97年1 月26日晚間7 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嫌及同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 年以上3 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各款之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緩起訴之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之反面解釋,檢察官如欲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訴追已受緩起訴處分之被告者,必須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有該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撤銷該緩起訴處分,始得為之,自甚明確。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嫌賭博案件,於97年3 月27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於97年4 月9 日繫屬於本院之前(參見本院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39 號卷第1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公訴人已於97年2 月13日偵查時,當場對被告宣示緩起訴處分,期間1 年,並命被告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5 個月內,將新臺幣(下同)1 萬元支付予國庫,且於處分確定後5 個月內完成指定之「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法治教育系列」課程4小時,被告亦當場同意該緩起訴處分及遵守事項,此有該檢察官訊問筆錄及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各1 份在卷(參見97年度偵字第2114號卷第38至41頁)可稽,則公訴人上開緩起訴處分,既已對被告宣示,自發生效力而應受其拘束,不得擅自任意變更或撤銷,縱尚未經公告或未製作緩起訴處分書,均不影響對於被告已生之效力。從而,本件被告就所犯賭博案件,既已受公訴人宣示緩起訴處分,期間1 年,而在1 年有效期間內,公訴人並未檢具事證,說明被告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各款可得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情事,而撤銷緩起訴處分,此有本案上開偵查卷可稽,竟在合法有效之緩起訴處分期間,逕行提高支付國庫之金額為5 萬元,而以被告無法支付為由,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上開說明,核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有違,是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違背法律規定之程式甚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之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8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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