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1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650號),暨併案審理(97年度毒偵字第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參捌公克)沒收銷燬,而包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空袋壹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補充:民國96年11月23日上午5 時20分許,警方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139 巷1 弄4 號3 樓搜索,扣得被告所有以塑膠袋包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650公克、淨重0.1150公克、取樣0.0012公克,餘重0.1138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上開毒品之吸食器1 組(另扣案被告所有之磅砰1 個尚難謂供施用毒品之工具),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1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962168 號鑑定書影本1 紙附卷可憑。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及審理時自白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犯罪事實,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相符,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經觀察勒戒,仍無法戒除,復又觸犯本件犯行,顯示其無戒絕之決心,又其施用毒品係傷害自身健康,所生危害非鉅,本件犯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138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空袋1 個及吸食器1 組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上開毒品之工具,業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乃依法宣告沒收。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審理之97年度毒偵字第5 號案件與本案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為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