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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4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汪梅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4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4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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