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條、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