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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3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3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祚丞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部分)│ │ ││ │ │ │├───────┼────────┼────────┤│犯 罪 日 期│96.11.19 │97.02.01 ││年 月 日│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2994號 │字第6604 號 │├───┬───┼────────┼────────┤│ │法 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基簡字第 │97年度士簡字第 ││ │ │118號 │843 號 ││事實審├───┼────────┼────────┤│ │判 決│97.01.31 │97.06.05 ││ │日 期│ │ │├───┼───┼────────┼────────┤│ │法 院│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97年度基簡字第 │97年度士簡字第 ││ │ │118 號 │843 號 ││ ├───┼────────┼────────┤│ │判決確│97.03.17 │97.07.07 ││ │定日期│ │ │├───┴───┼────────┼────────┤│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 │字第1033號 │字第4348號(97執││ │ │緝545)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3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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