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現另案在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傷害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