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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1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1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4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7.01.06      │97.03.18      │
│              │              │              │
├───────┼───────┼───────┤
│偵查 (自訴)機 │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
│關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444號 │毒偵字第1168號│
│              │              │              │
├───┬───┼───────┼───────┤
│      │法  院│臺灣高院(未實│臺灣高院(未實│
│      │      │質審理)      │質審理)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
│      │      │1888號        │2318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7.08.15    │   97.09.22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
│      │      │1888號        │2318號        │
│      ├───┼───────┼───────┤
│      │判決確│  97.08.19    │  97.10.07    │
│      │定日期│              │              │
├───┴───┼───────┼───────┤
│備          註│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
│              │執字第5145號  │執字第6106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1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