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