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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3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刑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 份、刑事裁定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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