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