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84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558 、559 、560 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犯如附表所列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