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臺北縣汐止
弄22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0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0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號等),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