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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23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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