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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2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與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 、2 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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