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受刑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亦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資料無訛,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