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脫逃、強盜、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聲減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脫逃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所犯附表編號3 之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所犯附表編號4 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所犯附表編號5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所犯附表編號6 之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所犯附表編號7 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2 之強盜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脫逃、強盜、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加重竊盜未遂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1 、3 、4 、5 、6 及7 等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之強盜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