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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

一、二、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五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六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 、2 、3 、4 與附表編號5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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