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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洪英花賴邦元林清吉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保人即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6年8 月27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10731 號偵查卷第40頁),將被告甲○○釋放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6年11 月14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396號偵查卷第41頁反面),已獲釋放。

三、茲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拘票按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及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林清吉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10731 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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