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保人即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6年8 月27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10731 號偵查卷第40頁),將被告甲○○釋放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6年11 月14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396號偵查卷第41頁反面),已獲釋放。
三、茲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拘票按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及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