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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杜惠錦江翠萍陳美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6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7年4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被告父親鍾文治代為收受送達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300 巷4 號,並無在途期間扣除之適用,其上訴期間於97年5 月3 日屆滿,竟遲至97年5 月7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美彤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