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8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068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犯罪事實部分:「被告吳家諭係於民國97年3 月9 日晚間約7 、8 時許,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復於同日晚間10時許,以將第一級海洛因捲於香煙之方式施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