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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秀鳳黃佩茹鄭光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卜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4 月23日予以羈押,並分別於97年7 月23日、97年9月23日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而各延長羈押2 月。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 月。被告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黃佩茹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