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卜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4 月23日予以羈押,並分別於97年7 月23日、97年9月23日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而各延長羈押2 月。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 月。被告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