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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洪英花林清吉雷雯華

原告
甲○○
被告
丙○○

      丁○○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03,429 元,並自本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雷雯華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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