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劉志鵬律師
- 原告
- 陳丁章律師
- 原告
- 呂正樂會計師 (上三人均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子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龍毓梅律師
- 被告
- 黃恒俊
- 被告
- 莊寶玉
- 被告
- 李政寬
- 被告
- 葉壬侑
- 被告
- 林翠娥
- 被告
- 鄭佩玉
- 被告
- 黃姿綾
- 被告
- 楊柳風
- 被告
- 莊婷媛
- 被告
- 林賢榮
- 被告
- 吳雪惠
- 被告
- 黃煥淵
- 被告
- 潘志鵬
- 被告
- 陳振基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孟蔚律師
- 被告
- 劉成山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祺律師
- 被告
- 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豐珠
- 被告
- 蘇嘉斌
- 訴訟代理人
- 周欣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李子聿律師」、「龍毓梅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漏列「李子聿律師」、「龍毓梅律師」,核屬顯然錯誤,應予增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