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9 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