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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9 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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