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俞婷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管││ │條例 │條例 │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已經基隆地│ │併科罰金新臺幣││ │院96年聲減字│ │150000元 ││ │第1065減刑)│ │ │├───────┼──────┼──────┼───────┤│犯 罪 日 期│95.12.6 │96.3.28 │95.12間某日 ││ │ │ │ ││ │ │ │ ││ │ │ │ ││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6年│士林地檢96年│士林地檢96年度││關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202 │度毒偵字第78│偵字第4316號 ││ │號 │6號 │ │├───┬───┼──────┼──────┼───────┤│ │法 院│基隆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 ││ │ │119號 │457號 │746號 ││事實審├───┼──────┼──────┼───────┤│ │判 決│96.3.9 │ 96.10.12 │ 97.3.17 ││ │日 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 ││ │ │119號 │457號 │746號 ││ ├───┼──────┼──────┼───────┤│ │判決確│ 96.05.07 │ 96.11.22 │ 97.04.19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否 │ 否 ││金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 否 │ 否 │ 否 ││罪 │ │ │ │├───────┼──────┼──────┼───────┤│備 註│基隆地檢96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度││ │度執減更字第│度執字第162 │執字第3051號 ││ │1283號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