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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0 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0 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詐欺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祚丞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公共危險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6.11.18 │96.11.13 ││年 月 日│ │ ││ │ │ ││ │ │ │├───────┼──────┼──────┤│偵查 (自訴)機 │臺北地檢96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 │度速偵字第39│度偵字第1027││ │8號 │5號 │├───┬───┼──────┼──────┤│ │法 院│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北交簡│97年度審易字││ │ │字第2873號 │第592號 ││事實審├───┼──────┼──────┤│ │判 決│ 96.12.20 │ 98.01.23 ││ │日 期│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96年度北交簡│97年度審易字││ │ │字第2873號 │第592號 ││ ├───┼──────┼──────┤│ │判決確│ 97.01.07 │ 98.03.02 ││ │定日期│ │ │├───┴───┼──────┼──────┤│備 註│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8年││ │度執助字第53│度執字第1328││ │0號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0 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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