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入住宅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354號判決上訴駁回),有判決書3份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侵入住宅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7.03.18 │97.03.18 │97.08.11 │ ├────────┼───────┼───────┼───────┤ │偵查 (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臺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6591、71│偵字第6591、71│毒偵字第2389號│ │ │07號 │07號 │ │ ├───┬────┼───────┼───────┼───────┤ │ │法 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 │2354 號 │2354 號 │10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7.12.25 │ 97.12.25 │ 98.02.27 │ │ │ │ │ │ │ ├───┼────┼───────┼───────┼───────┤ │ │法 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 │2354 號 │2354 號 │100號 │ │ ├────┼───────┼───────┼───────┤ │ │判決確定│ 97.12.25 │ 97.12.25 │ 98.03.05 │ │ │日期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98年度│臺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 │ │執字第725號 │執字第725號 │執字第1698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