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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入住宅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354號判決上訴駁回),有判決書3份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侵入住宅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7.03.18      │97.03.18      │97.08.11      │
├────────┼───────┼───────┼───────┤
│偵查 (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臺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6591、71│偵字第6591、71│毒偵字第2389號│
│                │07號          │07號          │              │
├───┬────┼───────┼───────┼───────┤
│      │法  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        │2354 號       │2354 號       │10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7.12.25    │  97.12.25    │  98.02.27    │
│      │        │              │              │              │
├───┼────┼───────┼───────┼───────┤
│      │法  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        │2354 號       │2354 號       │100號         │
│      ├────┼───────┼───────┼───────┤
│      │判決確定│  97.12.25    │  97.12.25    │  98.03.05    │
│      │日期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98年度│臺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
│                │執字第725號   │執字第725號   │執字第169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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