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5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定應執行刑等罪,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由編號5 、6 可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併此敘明),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