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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王美玲高雅敏吳志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乙○○因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吳志豪

書記官 林宗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2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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