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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95年12月27日決定(95年度賠字第8 號

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決定書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冤獄賠償,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決定(95年度賠字第8 號),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發現本院95年度賠字第8 號決定書,合乎96年7 月11日修正施行之冤獄賠償法第16條第1 項第1款 、第2 款、第6 款之規定,依法向原確定決定機關即本院提出冤獄賠償重審之聲請。

㈡因聲請人係於98年6 月12日甫知悉前揭冤獄賠償法修正施行之情,爰依修正施行後同法第17條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聲請重審。

㈢本院95年度賠字第8 號決定書未依96年7 月11日修正施行前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於3 各月內製作決定書並送達聲請人,顯有適用法規違誤之處。又前揭決定書未依法由合議庭決定,而係由法官獨任為之,亦有違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另前揭決定書之決定日期為95年12月27日,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卻為95年12月25日,顯見前揭決定書有重大錯誤,而本院迄未裁定更正亦有違誤。此外,前揭決定書之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㈣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之冤獄賠償法第1 條第2 項及第16條規定「受非法執行」者得聲請冤獄賠償法及得以聲請重審,應屬發現新證據。又前揭決定書所引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5年5 月5 日94年度執更戊字第120 號執行指揮書將非法執行之21日折抵應執行之刑期,然該指揮書業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抗字第2 號裁定撤銷在案,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更㈡字第7 號裁定撤銷在案,故亦屬發現新證據。另依法檢附原決定書繕本在卷。

二、按「不利於賠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賠償請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得向為【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六、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冤獄賠償法第16條第1 款、第2 款、第6 款及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由前揭法條法文規定可知冤獄賠償事件之聲請重審,係由原確定決定機關管轄,殆無疑義。而所謂「原確定決定機關」,參照冤獄賠償法文之立法理由,應係指最後確定決定機關而言,亦即在受理賠償事件之機關確定者,以受理賠償事件之機關為管轄機關;在覆審程序確定者,則以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為管轄機關(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97年度台覆字第12號決定書要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95年11月18日向本院聲請冤獄賠償,經本院以95年度賠字第8 號受理在案,並於95年12月27日決定駁回聲請(原決定書正本製作決定日期誤繕為95年12月25日,業經本院於96年7 月24日以士院鎮刑孝95賠8 字第0960211298號通知書更正正本製作日期為95年12月27日無訛),聲請人於96年1 月12日收受前開決定書後,於96年1 月22日具狀聲請覆議,本院於96年1 月23日收受覆議聲請狀轉呈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以96年度台覆字第29號受理在案後,該覆議委員會認聲請人所為之冤獄賠償聲請於法不合,而本院95年度賠字第8 號決定書所憑理由雖有不同,但結果尚無二致,故於96年4 月24日決定本院95年度賠字第8 號決定書之決定應予維持而告確定等情,有前開決定書、送達證書、通知書、聲請覆議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95年度賠字第8 號、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96年度台覆字字29號全卷查核明確,是以,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之決定確定機關應係指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至明。

㈡因此,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重審自應由繼受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之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管轄。聲請人誤認本院為原確定決定機關而逕向本院聲請重審,聲請程式顯然於法不合,從而,依冤獄賠償法第19條第1 項「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定,並更為決定。」之規定,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19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欣怡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95年12月27日決定(95年度賠字第8 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冤獄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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