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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更(二)字第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長溪林俊益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更(二)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原處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95年11月20日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72號),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第 2次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執更戊字第120號指揮書撤銷。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尚未確定前,即由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6日移送執行,嗣雖因發覺執行錯誤,於94年5月17日停止刑之執行出監,待該案確定後再與強盜案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但自94年4月26日迄94年5月16日止共計21日之違法執行已造成其權利受損,乃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執更戊字第 120號執行指揮書,關於羈押及折抵日數欄內載明聲明異議人自94年4月26日至5月16日共21日之羈押日數,應折抵刑期,欠缺法源依據,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經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更戊字第 120號指揮書關於94年4月26日至5月16日共21日係列在羈押及折抵日數欄內,聲明異議人認其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尚未確定前,即由檢察官於94年4月26日移送執行,嗣雖因發覺執行錯誤,於94年 5月17日停止刑之執行出監,待該案確定後再與強盜案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但自94年4月26日迄94年5月16日止共計21日之違法執行已造成其權利受損,有其提出之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67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21號判決及執行指揮書等件附卷可稽,則聲明異議人上開主張,尚非無據。此21日聲明異議人認欠缺法源依據,不應折抵刑期(即將未定罪之人送監服刑),核尚非全無理由,爰由本院將該指揮書予以撤銷,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適法之處分。末查,聲明異議人並主張檢察官執行有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 3項之規定,遭受一罪數罰之虞,案經發回應併注意及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陳 春 秋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更(二)字第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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