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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6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41號,中華民國98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92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9 月23日在臺灣士林看守所親自收受本案判決後,於98年10月1 日向該看守所提出上訴狀,而於98年10月2 日移送本院,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於98年10月27日裁定被告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8年12月9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呈報其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路○ 段40巷49號4 樓之實際居所地,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發生效力,詎被告迄今仍未於7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4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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