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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3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235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35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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